摘要:现行《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条款在具体适用时存在着困境,致使其对不断涌现的“虐童”行为存在着无法进行合理评价与不能予以规制的不足。因此,“虐待儿童罪”的增设即成为当前刑事立法探讨的热点。但“虐待儿童罪”的增设并不可行。对“虐童”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关键在于体系化解决路径的建构,亦即在恪守入罪之必要性与适正性的前提下,从“前提法”与“刑事法”两个视角对“虐童”行为进行系统性的规制思考,而规制的根本出路则应在现有虐待罪条款的基础上对其实施加以批判性的修正和完善。
关键词:“虐童”行为 法律规制 虐待儿童罪 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