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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谈判”与“交换意见”义务

日期:2023-12-10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1年5期    作者:葛冠群    浏览: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与第二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措施程序"之间有着适用上的先后顺序,即只有当第一部分的争端解决方式已用尽的前提下,当事方才可以提交第二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法庭。谈判作为传统解决争端的方法在《公约》中同样存有一席之地,但除在海洋划界之外,谈判在没有协议约束基础上,并不是争端解决前置程序;而作为《公约》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交换意见"义务,并意味着当事方需一致同意方能进入第十五部分第二节的强制程序,当双方诚信地履行了该义务之后,任何一方就有权利单方提起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措施,但是对于如何界定双方实质履行了该义务,在国际上则标准不一。另外,在第二百八十三条与《公约》第七十四、八十三条之间的关系上,在履行了七十四条与第八十三条的谈判义务之后,并无必要再履行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交换义务。

关键词 谈判 交换意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谈判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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