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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10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1年5期 作者:朱晋峰 浏览:次
摘要:作为对程序性规则的违反,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不仅难以保障鉴定意见的公信力,阻碍诉讼进程的推进,还会对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辩护方权利造成影响。司法机关要解决此问题,就应当采取比实体性措施更为有效的程序性措施,包括撤销原判、终止诉讼、禁止鉴定、补充鉴定、重复鉴定、变更强制措施等,以构建完善的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程序性后果体系,保障鉴定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关键词 鉴定人 不出庭作证 程序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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