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实证主义是十九世纪末以来在法学领域占有主导地位的法学。这一法学产生于启蒙运动所带来的主体性哲学和理性主义哲学的大背景之下。在一元化的真理标准之下,理性主义的真理标准是知识的确定性,客观性和普遍性。与理性认识不同的其他因素,诸如情感、价值判断等"前见"都被视为偏见而被排除在认识领域之外。法律实证主义秉持相同的标准,在法学领域追求法秩序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法律实证主义者不仅在理念上而且在整个法律制度的设计上都力图消除一切的法官的前见,在他们看来正义只有在以理性为保障时才可能被接受。本文沿着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反思,在简要叙述十九末至二十世纪法哲学史的反思潮流的基础上,试图阐明哲学诠释学和法律诠释学作为这些反思中的重要路径之一,对法哲学的影响及由此所带来的法哲学的可能的第三条道路。
关键词 理性 前见 公正 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诠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