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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合理的量刑衡平程序——兼评《刑法》第63条第2款的修改

日期:2023-12-05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2年第4期    作者:陈姜季    浏览:

摘要:由于我国现行《刑法》第63条第2款对“不具备法定情节但客观上需要减轻处罚”的决定权主体身份设置过高,对相应的程序设置亦不够重视,加上客观上需要通过该程序减轻处理的案件为数众多,因此,多年来在实践中造成了不少的问题,不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对现行的报请核准程序进行修改,建设更为合理的量刑衡平程序,即复核权主体与提出复核权的主体二元化的报请核准程序;将核准权下放到省级人民法院,并在法院内部提起报请核准程序之外,规定受案检察机关有权独立启动减轻处罚的报请审核程序。

关键词:减轻处罚 报请复核 量刑衡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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