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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09 来源:《研究生法学》2009年第3期 作者:孟子扬 浏览:次
摘要: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针对银行作出付款指令,从而履行针对债权人的义务。在该类案例中,当债务人认为其付款指令存在错误,及时禁止或者撤销该付款指令,而银行依然执行错误的付款指令时,只要债权人可以善意信赖银行进行的支付即是债务人的给付的情况下,银行没有直接针对债权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关键词 不当得利请求权 善意 信赖保护 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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