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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06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3年第4期 作者:陈骏、林恩伟 浏览:次
摘要:依照规范刑法学的解释方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应将刑法规范中的“未经处理”解释为“未经刑事处罚”,而将未经刑事处罚的犯罪数额累计处罚。已经经受的行政处罚,根据分别评价的原理,不应作为“处理”的内容。虽然是否经受行政处罚并不影响犯罪成立,但是行政处罚仍可以作为罪量要素和具体适用刑罚要件,或与刑事处罚并科。在这些情形下,应做到罪责刑相一致,不能使处罚与罪行明显不相适应。
关键词:未经处理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罪责刑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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