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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6条的困境与突围

日期:2023-12-05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2年第3期    作者:林蓉    浏览:

摘要:李庄案、广西北海四律师案等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刑辩律师的失足”,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讨论的焦点集中于我国《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该罪在主体设置上不具有合理性,且条文规定的模糊性为一些司法人员对律师的无端挑剔提供了可乘之机。我国需要明确律师豁免制度,唯有如此我国的刑辩律师才有可能与控方平等对抗,推动我国诉讼法治的进步。在刑法未修改之前,对该条的适用应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最后手段原则和比例原则,按照犯罪构成标准准确把握,对该条的解释应尽量避免罪状表述的模糊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在今后刑法的修改中,建议立法机关审慎地充实《刑法》第307条所规定的罪状内容,从而取消第306条。

关键词:刑事辩护 306 严格解释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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