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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条第2款的体系定位与规范分析

日期:2023-12-09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1年2期    作者:张志钢    浏览:

摘要:《刑法》第17条第2款关涉相对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围绕此问题,"罪名说""罪行说""行为+罪名限定式""罪行罪名选择说""犯罪构成说"等理论相继提出,但都未能实现"罪行""罪名"的合理沟通。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存在着多层次的犯罪观,在该体系下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有责性的要素。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罪"即是"客观的犯罪"——该当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不法)"客观的犯罪"既决定着有责性阶段不法的评价范围,也决定着行为的性质即罪名的确定。

关键词 罪行 罪名 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论体系 客观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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