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侵权行为法法律规制的基础,或者说该法制度构建的出发点,传统的观念强调“权利”在该问题上所占据的重要位置。但是通过考察“侵权行为”的词义、比较法上的对比分析、方法论上的探讨以及侵权行为法本身的价值目标的确立,我们发现,对于该问题的认识,我们仅仅是停留于表面的现象,我们需要反思该问题的答案,进而据此更为合理地构建侵权行为法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侵权行为法的法律规制基础中,“义务”的角色更甚于“权利”。侵权行为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以及“纯粹经济损失”等制度均可以印证该问题。只有从“义务”的角度才能理解侵权行为法的本质以及发挥其救济和保障私权的制度功能。对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侵权行为法的相关问题,本文即是对该问题所作的大胆的尝试。
关键词 侵权行为 权利 义务 交往安全义务 纯粹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