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98年9月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于简称《高法解释》)第239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进行了限制,该条司法解释认为上诉期满后,只有在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允许被告人撤回上诉。该条司法解释限制并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并主动发动了二审程序,违背了现代刑事审判的基本原理。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理由来禁止被告人撤回上诉,只看到了实体真实的价值,而忽视了程序正义,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 刑事被告人 撤回上诉 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