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公所有权为特征的法国公产制度与以修正的私财产权为特征的德国公物制度,虽然在制度基础上有所不同,但都对承担公共职能的公物提供了有别于私物的公法调整手段。这两种制度区分公物不同的管理关系和使用关系等法律关系,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完成行政任务,有利于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而公私物的区分更有利于国家对国有财产管理手段合理化,确定公法调整的界线。当然,实践中公物的性质不同,导致公法调整程度的不同,理论上公私法二元划分的相对化更加印证公物理论的相对化。由此,面对我国大量国有财产不是公法调整过严,就是市场化过度的无序管理,应首先确定国有财产的公私物划分,进而以全民的利益和意志为标准,建立起公法调整的有梯度的国有财产体系。全民所有制内涵的明确、行政法控权与平衡之外基础理论的创新以及立法和程序的逐步推进,是逐步建立该体系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国有财产 公物 全民所有制 平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