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支助犯是《罗马规约》第25条第3款第4项规定的一种新的责任形式,是一种剩余的共犯责任形式,本项规定是一项兜底条款。遗憾的是规约的规定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对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在“姆巴鲁谢马纳”案中界定了支助犯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其中,主观要件包括两项:行为人故意支助犯罪,行为人有支助团伙共同目的实施犯罪或企图的目的或明知共同犯罪团伙实施特定犯罪 客观要件包括三项: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正在被实施或被企图实施,基于共同目的企图实施或实施犯罪的团伙和行为人以第1至3项以外的任何方式支助犯罪。但是,关于明知的具体内容和支助程度的判断方法等一些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通过借助以后国际刑事法院、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积累和学术界的不断研究,来寻求经验和探究规律,使《规约》第25条第3款第4项的适用具体化和确定化。
关键词: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帮助犯 支助犯 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