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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14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5年第3期 作者:程国栋 浏览:次
摘要: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主要分歧在于,对语义范围的不同厘定,形式解释结论多接近词语的核心意思,而实质解释结论多在语义最大范围的边界徘徊。罪刑法定以保障人权为宗旨,保证人们的预测可能性是其根本所在。分析预测性可能性的工具是常识、常情、常理,由人们凭借日常生活经验获知。形式解释论立足于常识,人们凭借生活经验较易直观感知,而实质解释论的权威性源自抽象的逻辑推理,建基于个人的价值判断之上,较难达成一致共识,不利于保证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
关键词:罪刑法定 形式解释 实质解释 预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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