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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条款之再解读——基于特殊案件的研究

日期:2023-12-04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2年第1期    作者:郭旨龙    浏览:

摘要:轮奸是二名以上男子轮流对同一女子进行强奸或奸淫的行为,其成立只要一名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被害人法益遭受轮流侵害具有故意即可。“轮奸”条款虽然规定了独立的犯罪构成,不是单纯的量刑规则,但轮奸并非独立的一罪,轮奸本身并无停止形态。基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轮奸情节具备与否的标准,应当是被害人的法益客观上遭受了二人以上轮流奸淫的侵害,未得逞者也应对轮奸负责。轮奸行为人的停止形态应当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亲手犯”理论在此并无用武之地。“轮奸”条款在一些特殊的场合是否适用,应当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从一重刑论处。

关键词: 轮奸 停止形态 结果无价值 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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