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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登记对抗规则下第三人范围的确定

日期:2023-11-14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5年第2期    作者:赵忠丽    浏览:

摘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是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二元制并存。登记对抗规则虽在《物权法》颁行之后的适用得以扩张,但始终未明确第三人的具体范围。登记对抗下的"登记"仅具有消极的推定即未发生与公示出来的权利相反的物权变动。我国未登记不得对抗的法律构成宜采第三人否认权说。与争议标的物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否认未登记的物权变动对其的效力即未登记的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完全有效,只是在对外关系上有所限制——不能向外主张。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标准,在第三人否认权的基础上分别从客观范围和主观条件两个方面阐释。对客观范围的界定,"对抗关系说""权利保护资格要件"的结合最为契合我国的登记对抗规则的法律构成。在主观要件方面,认为《物权法》中"善意""恶意者排除说"的规定殊值赞同。在具体善意的判断中应当排除重大过失者,并需借助调查义务的分配实现判断标准的客观化。

关键词:登记对抗 第三人 客观范围 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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