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无论是具有判例法传统的英国还是以成文法为依据的日本,在审查行政程序违法的案件中都采用判例主义,审查标准也由判例和学说构建而成。即使是以成文法形式作出规定的德国,其法律对审查标准的规定也颇为抽象,审查标准在实质上依然取决于法官对个案的价值衡量。通过对德、日、英三国的比较研究,可以得知行政程序违法的审查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个案衡量问题,而非成文法的立法技术问题。现行《行政诉讼法》所采用的"轻微+是否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审查标准问题。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是撤销还是确认违法,依然取决于法官在个案中对各种利益、价值的衡量。
关键词:司法审查 审查标准 法定程序 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