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香港的政制与文化背景下,语言接受权的内涵主要是指庭审中以中文为惯用语的当事人能够与法官进行直接沟通的权利。虽然在程介南案中,法院否决了当事人因语言问题而更换法官的要求,即不承认当事人的语言接受权;但从对一国两制政制要求、《宪法》和《基本法》的有关条文、法律原则和国际法实践的分析来看,语言接受权在香港庭审制度中的适用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比较而言,香港当前对语言选择权的保护落后于当事人的权利需求,应当从社会环境、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三个维度解决庭审过程中的语言权利困境,找准语言接受权的正确定位。
关键词:语言接受权 香港庭审制度 基本法 角色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