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诉讼类型作科学划分是当代行政诉讼法的大势所趋。在这一共识之下,细分的问题仍不乏争议。如关于我国现有诉讼类型的划分是否明确的争议,以及应否在行政诉讼法中明文规定诉讼类型的争议,等等。正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撤销和责令重作判决规定于同一条文,又另起条文规定责令履责判决,才导致使用该法的法官、当事人、学者从最开始便被导向以被告行为形态来划分撤销之诉和义务之诉的思维路径,难以形成以原告诉讼目的为标准划分两诉种的意识,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两诉种区分不明、诉讼请求回应不足等现实问题。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前述规定模式在新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改变。因此,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中仍然隐藏着诉讼类型混淆的风险,应当予以重视。
关键词:行政诉讼类型 行政诉讼法修改 撤销之诉 义务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