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入罪化的前提是《刑法》明文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1997年《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只是通过相关罪名间接对此类行为加以规制。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决定和三个修正案完善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规范。从立法沿革可以看出,数次立法修正的目的是要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在该目的的指导下,司法解释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解释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并一再扩大“公民个人信息”的含义具有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诈骗等下游犯罪的行为,基于目的解释的要求,应当数罪并罚。而对于侵犯无国籍人个人信息以及非法使用、篡改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基于文理解释的限制,不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加以处罚,应求助于立法完善。
关键词:罪刑法定 目的解释 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