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分享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带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我国用工形式发生了显著变化。以网约工为代表的“平台+个人”的用工形式,区别于传统劳动关系;对我国劳动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种处于“灰色”地带的用工形式,既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又无法无视其在经济上对平台企业的依赖性而将其认定为劳务关系,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之外。对此,我国应积极回应,借鉴德、意等国成功经验,突破“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二分保护模式,重构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体系,创设中间类型的劳动者,为其提供工资支付、劳动安全等类似劳动者的保护,将其纳入劳动法的保护框架之内。
关键词:分享经济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中间类别劳动者 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