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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20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7年第4期 作者:韦春发 浏览:次
摘要:将“隔夜醉驾”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的实践做法忽视了该特殊案件事实的定性功能。解决“隔夜醉驾”的定性难题,应当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一构成要件进行事实和规范两个维度的分析。事实层面上对“醉酒”必须在解释论上进行重塑,摒弃以血液酒精浓度的客观数值为单一量化标准的醉酒认定方法,实行主客观相统一的综合醉酒判断标准;规范层面则应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根据全案事实和证据,对行为人在主观上究竟是故意抑或过失进行综合评判。
关键词:隔夜醉驾 醉酒 间接故意 有认识的过失 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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