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赋予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权的同时,为被告人的特定亲属人员设置了例外。但该条并非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确立,其实质是对被告人近亲属“强制出庭”的豁免。虽然此项规定的人本精神和人文关怀值得肯定,但“作证却免于出庭”的设计使其维护家庭关系的作用受限,并在实质上剥夺了被告人的当庭质证权,既不利于庭审实质化,也不利于准确判断证言的可信性。要化解这种被动的局面,需要破除对该条的误读,以证据法“求真”与“求善”的双重价值导向为指导,探究该立法的实质和内在缺陷,从准确价值与和谐价值两个方面阐释构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为完善我国亲属作证问题的立法规制提出设想。
关键词:强制出庭 亲属作证特免权 质证权 证据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