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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解释性概念吗?——德沃金法理学方法论批判

日期:2023-11-19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7年第2期    作者:陈浩、叶会成    浏览:

摘要:本文目的在于反思与批判德沃金的法理学方法论。德沃金的核心主张为法律是一种解释性概念,本文对此采取了两种批判进路:概念论视角和诠释学命题。就前者而言,德沃金从发生学的角度论证解释性概念的存在。他诉诸理论争议的衍生机制,却忽视了“元语言协商”的可能性,因而无法保证这一论证是唯一答案。而且,法律概念本身并非评价性概念,因此也不能纳入加利所说的“本质上争议的概念”之范畴。就后者而言,德沃金认为,法律本质的理论(法概念论)和法院裁判理论之间不存在任何分析上的差别,两者属于同一种推理类型,它们都试图将可能的最佳解释赋给某个特定实践,此谓“诠释学命题”。诠释学命题包含两个子命题:一是法理论的建构过程中必须摄入法理论者自身的道德评价判断,二是法理论者的道德评价判断必须和法官或其他法律实践者的道德评价判断的推理类型相一致。但是法理论即使依赖评价判断,却不必然是道德评价;即使涉及道德评价,也并不必然是直接评价,而可能是间接评价。因此,不管从概念论,还是从诠释学命题出发,德沃金的法理学方法论都有待商榷。

关键词:德沃金 解释性概念 本质上争议的概念 元语言协商 诠释学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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