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公权力适度干预经济这只大手下,公司自治已非绝对,审慎介入的司法态度也就成为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的标尺。但一味的克制也未必有利于衡平各方利益;干预或克制,两者界限判断成为司法裁判的关键。限于法律规定的不周延性,裁判者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这就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案件审查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本文将抛弃传统的问题解决路径——立法——转而从解释论的角度,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以“宽进严出”思想为基础划分立案阶段与审理阶段,通过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手段详尽地解释“四个要件”,以期确立以正当程序和比例原则为标准的司法审查模式,从而为法官在司法解散审查中寻求一种可供参考的裁量方法。
关键词:司法解散 宽进严出 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