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会排除限制竞争的商业秘密滥用行为应适用反垄断法。关于商业秘密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适用,欧美的规则和实践做法都考虑了商业秘密其保密性的特殊之处,同时坚持利益平衡与效率本位原则。我国关于商业秘密滥用行为的案件不多,这与诉讼成本高和相关规则不完善有关。通过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应完善商业秘密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适用规则:在涉及垄断协议时,将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视为《反垄断法》第15条的合理情形之一。在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将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视为滥用行为抗辩的合理理由之一。
关键词:商业秘密 滥用行为 反垄断 框架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