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标作为主要运用于商业活动中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其内在彰显着商标注册自由、使用自由、表达自由的价值。将商标注册中的“自由”范围予以合理界定,是各国商标法普遍面临的难题之一。美国最高法院在Matal v.Tam案中的判决为侵犯性标识的注册提供了一个极端式的解决方式。基于对商标资源相对短缺化的考虑,我国可部分借鉴美国做法,在商标法禁止性规定中考虑宪法中言论自由保护精神,对侵犯性标识,特别是“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作相对限制规定,保障商标注册中自由度优化及侵犯性商标资源优化利用的实现。
关键词:商标 侵犯性标识 注册自由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表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