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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义务

日期:2023-11-21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8年第5期    作者:李昱    浏览:

摘要:《刑法修正案()》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但立法、司法机关不区分内容服务与技术服务并泛化安全管理义务的内涵,导致该罪名至今尚未得到适用。学界的讨论仅流于表面而未能涉及本罪设立之目的,无法解决现有问题,为了合理界定本罪处罚范围,应区分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在技术服务提供者这一层次中应再次划分一般技术服务提供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一般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通知-改正的配合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承担主动审查义务。

关键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 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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