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古代刑律中并无严格意义上的“数罪并罚”制度,所谓“数罪俱发”“并合论罪”无非是“数罪并罚”这一现当代刑法学术语在古代刑律中的涵射。西周王朝“其刑上备,有并两刑”的奴隶制断狱原则是“吸收犯”理论的萌发形态,及至汉代“一人有数罪,以其重罪罪之”的法规问世,臻于至境;秦律中除了相对完备的“数罪并罚”制度外,已有了“转化犯”“牵连犯”理论早期的“构成行为模型”;晋代注律活动孕育出了大体相当于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数罪分类思想,唐律不仅发展了该类思想,亦创设了适用“想象竞合犯”的立法前提;晚清取法日本,引近代意义的罪数理论入刑法,由是开启了罪数理论的现代化。
关键词:罪数理论 数罪并罚 吸收犯 转化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