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合同法》对高管和普通劳动者给予无差别的解雇保护忽视了高管身份的特殊性。其中,预告解雇第三项“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雇规则对高管的适用存在诸多困境,包括变更前置之必要性不足,协商变更存在障碍以及社会效果不佳,以致高管作为劳动者的实际权益和公司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通过分析困境在变更前置、协商变更过程以及修复劳动关系方面的成因,探究应对之策,即依据解雇法理设计路径,排除协商变更的前置程序,允许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之具体情形、法律后果及责任分配进行特别约定,为公司解聘高管寻求劳动法合规路径,以缓和《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关于高管退出机制的紧张关系。
关键词: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公司高管 排除变更前置 解雇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