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出台的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虽具有一定的正向意义,但依然存在诸多值得反思的不妥之处。《解释》以人均GDP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作为调整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数额的基准并不妥当,且《解释》制定者关于提高定罪量刑数额的其他理由漏洞百出。大幅提高定罪量刑数额最终导致贪污贿赂犯罪与相关财产犯罪在体系上的分立,进而造成了实质的不平等。《解释》的部分条文带有法律拟制的性质,这些条文既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法定性要求,也不具有实质合理性。司法解释应当恪守作为解释论原理,其结论应当合乎体系且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 司法解释 定罪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