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共享经济背景下,实务领域对网络平台是否存在用工责任有完全相左的观点。对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分析是研究网络平台用工责任的基础,对网络平台可以区分为四种类型:典型共享经济下的网络平台、非典型共享经济下的居间撮合平台、纯粹服务提供平台以及非纯粹服务提供平台。前两种类型的平台作为居间撮合平台无须承担用工责任;第三种类型的平台满足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需要承担用工责任;具有部分从属性的第四种类型网络平台对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提出挑战。域外中间主体的保护模式和要素式的保护模式分别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为我国发展认定标准提供路径。在法律方法选择中,解释论为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提供更优的路径,形成“从属性为核心+要素式为辅佐”的新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形成类型化、层次化的网络平台用工责任,“劳动基准责任+新型用工责任”是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络平台用工责任的新选择。
关键词:网络平台 法律责任 类型化 认定标准 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