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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27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9年第6期 作者:陈国欣 浏览:次
摘要:关于仲裁员信息披露,当前仲裁实践中存在的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均有不足之处。而主客观标准融合的现象,其实质是仲裁员信息披露背后所涉及的利益趋于平衡,具有合理性。从利益衡量的视角看,仲裁员信息披露标准的选择,应以对有关信息做类型化分析为基础,并根据信息的类型分别匹配不同程度的披露标准,如此方可较为精确地实现当事人、仲裁员和仲裁机构三方利益的平衡。仲裁员信息披露的标准可细分为四个具体标准,其具体适用的信息范围各有不同。
关键词:利益衡量 仲裁员信息披露 独立性 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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