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诉法解释》第109条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引入民事司法的立法决策引发了争议。这种争议的产生可归因于我国证明标准理论的不完备和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制对象不明。引入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可以揭示提高民事证明标准的三个实质性依据,即在证据成本允许的范围内降低错判概率以及平衡民事诉讼中不对等的主观实体风险和客观实体风险,从而贯彻平等原则。经验分析表明,第109条并非完全不具备正当性,但若要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表达提高民事证明标准的政策意图,仍需要一定的法律解释,探寻立法本意,明确我国民事证明标准的规制对象是主观内心确信,而非客观盖然性。
关键词: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经济学分析 内心确信 盖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