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尽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以寻求禁令救济,但由于标准的公益属性以及FRAND承诺的约束,禁令的获取应受到限制。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适用条件,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司法辖区尝试从不同的路径寻找方案。美国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适用一直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这不仅体现在eBay案确立的“四要素”规则上,也体现在对“专利反向劫持”的突出关注上。在欧盟及其成员国,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规则经历了从“橙皮书标准”向“Huawei v.ZTE标准”的转变,后者提出的善意谈判框架,侧重于许可双方的利益平衡。相较而言,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规则不尽统一和完善,将来的制度构建,应充分借鉴域外经验,把“专利劫持”和“专利反向劫持”同时纳入关注,运用合同法、专利法、反垄断法等多元规范路径,尽量实现许可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竞争利益、创新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 禁令救济 专利劫持 专利反向劫持 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