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当代行政主体在完成国家任务与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引入了公私合作的模式。通过对不同法系之公私合作契约的简要分析,以法国、德国、英国与美国为例,发现其范围各不相同,但都有其历史基础,及演化而来的配套权利保障与救济制度。较窄的界定范围对应有效的私法保障途径,较宽泛的界定范围对应强有力的行政法保障与救济措施。我国行政合同与其他私法契约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且相关制度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尚待完善,缺乏相应配套措施,相较而言私法途径更具可行性,故应重新审视行政合同的界定标准,通过功能比较,整理、分析现行标准的内容要素,以减少行政合同与私法契约之间的模糊地带,避免私法契约被强行归入行政合同范畴。
关键词:行政合同 界定标准 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