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援引正当程序原则审查大学自治行为,是救济大学成员权益的有效路径,“于艳茹案”亦遵循了此路径。然而该案中北大败诉并不意味着其行为毫无正当性基础可言。大学作为承载科研职能的机构,应与从事学术工作的研究者相同,享有学术自由。大学的学术自由体现为学术自治权,即大学针对学术事项的自主决定权。因大学被认定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其自治行为是法律授权行使的行政行为,且对学生权益具有重要影响,故大学自治行为应当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法院在审查大学自治行为时,应首先对该行为是否属于学术自治行为进行审查与甄别,这决定法院后续审查的强度。对于大学学术自治行为,因其以大学对学术事项的专业判断为核心,故法院应在实体上予以尊重,在程序上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对其进行审查。
关键词:学术自由 大学自治 学术自治 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