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诉讼法》201条中“一般应当”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首次出现的表述,在内涵解读上存在诸多争议。从方法论上看,诉诸于法解释学展开的“一般应当”的内涵探究未能摆脱刑事诉讼法解释学之流弊,进而出现解释乱象;规范分析法学视角下的“一般应当”分析证实了立法技术层面的失误,此亦为何法解释方法失语的原因。为避免“一般应当”的内涵解读陷入理论无解状态,应当打破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禁锢,以把握刑事诉讼双轨制发展趋势为前提,承认“一般应当”立法对量刑权的让渡;尊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最大化实现“一般应当”;同时优化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促进“一般应当”的实现。
关键词:一般应当 法解释学 规范分析 刑事诉讼双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