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规范及实践层面均得到相应认可相比,该证明标准在我国行政诉讼中似乎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排除合理怀疑”的价值内涵与我国行政诉讼价值目标的契合性决定了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但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未能对其适用的行政案件类型划定清晰的边界。实践中应通过动态开放的方式赋予法官在个案中灵活运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权限。法官运用该证明标准进行事实认定时,在“疑点发现”“疑点验证”和“疑点排除”环节均须关注到行政诉讼的特殊性,既要对司法权进行自我谦抑以尊重行政权在行政管理中的“专业性”,也要避免有意或无意地对事实问题形成“共同认定”。
关键词:行政诉讼 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事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