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物识别信息古已有之。如今在生物识别技术的推动下,生物识别信息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与深化。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定义国际上主要采取概况式和概况兼列举的立法模式,在我国应将其定性为个人信息的类型之一。生物识别信息的刑事风险有纵横交错之势,横向上,通过非法利用生物识别信息进而可能侵犯诸多法益类型:纵向上,生物识别信息具有性质的唯一性、获取的简易性、致损的严重性,导致一旦被侵害将难以补救、不可逆转和永久持续,凸显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现行刑法可从两个阶段予以应对,在前置阶段,以规范损害原则为指导,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身份证件类犯罪、计算机网络类犯罪将潜在风险予以遏制;在后置阶段,以法益损害原则为引领,以人格法益为保护方向、以财产法益为保护视角、以公共秩序为保护切点并通过相应罪名对已被侵犯的法益予以及时救济。
关键词:人脸识别技术 生物识别信息 刑事风险 刑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