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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捐款诈骗

日期:2023-11-26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9年第5期    作者:李纪良    浏览:

摘要:捐款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具有可罚性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处理捐款诈骗行为还尚无定论。捐款诈骗行为的一个规制难点是财产损失的认定,在无意识自己加害必要说的观点下,捐款诈骗当中的被骗人不具有财产损失;无意识自己加害不要说的观点会过分扩张诈骗罪处罚范围,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特征;被害人目的落空说立场折中,既能很好地处理捐款诈骗当中的财产损失认定问题,又能适当限缩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结论正确。对于虚构(隐瞒)募捐的关键信息的行为,原则上成立诈骗罪,但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不会唤起捐款人多捐款的错误认识的行为,不被认定为诈骗罪;对于隐瞒非关键信息的行为,不会唤起捐款人的错误认识,不成立犯罪;对于虚构非关键信息的行为,导致他人攀比捐款的是约定以外的目的落空,无法认定捐赠人有财产损失,因此只能认定为诈骗罪的未完成形态;事后改变用途的,可以成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其他犯罪。

关键词:诈骗罪 捐款诈骗 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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