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现行宪法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共同建构了我国宪制上的二元财产权体系。虽然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条款具有合理性,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上述既有规范体系难合时宜: 对私有财产以不必要的政治和法律属性限制:公共财产取得过程规制缺失:两种财产限制、剥夺层不对等,超越宪法效力范围的公共财产保护,财产权利体系安排不当。为此,我国宪法应当通过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逐步取消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合法性”限制、强调对公共财产的过程性规制、平等化两种财产限制层与剥夺层、合理定位宪法效力范围、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规范体系,创新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实现我国宪制财产权制度的法治闭环。
关键词:公共财产 私有财产 宪法规范 宪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