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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事实的构成性理论及法体系的辨识

日期:2023-11-20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8年第1期    作者:徐舒浩    浏览:

摘要:法体系的存在是一个制度事实,构成性规则作为制度事实的最小组成单位,对法体系的辨识具有重要意义。构成性规则的雏形可追溯至罗尔斯对两种规则观念的划分,并经由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而获得正式概念内涵。对构成性规则理论的批评主要有两种进路:其一,认为构成性规则遗漏了人们接受并遵循规则的过程及动力;其二,认为构成性规则与调整性规则的区分无法成立。对上述批评的回应一方面来自于言语行为理论本身,另一方面来自于塞尔对构成性规则的使用意欲去实现的功能,即描述并且确认一个制度事实的存在。塞尔后期通过构成性规则、集体意向性、地位功能分配这三个概念来架构一种社会本体论,其核心命题可归纳为构成性命题与地位功能命题,进而可提出一种解释制度事实的构成性理论。构成性理论与承认规则理论的结合可以辨识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实在法体系。

关键词:构成性规则 制度事实 言语行为 还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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