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选择性执法即行政机关仅对符合同一法律要件的众多违法者中的部分行为人进行处罚的行为。选择性执法行为并非一律不受司法审查,对于选择性执法行为的审查需要分门别类进行厘清。选择性执法行为分为歧视性选择执法与非歧视性选择执法行为。涉及到歧视性选择执法的情形,可以引用宪法平等权作为审查的依据,但需要通过“明显不当”标准作为适用的中介。而非歧视性选择执法一般不受司法审查,但在涉及到存在行政惯例或行政机关内部规定时,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在存在利益对家情况下,当事人有请求平等处理的权利。对选择性执法进行司法审查并不会破坏行政执法秩序,相反会促进行政法治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选择性执法 平等权 歧视性执法 不法平等 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