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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特殊目标落空而放弃犯行的犯罪中止性质证成

日期:2023-11-29    来源:《研究生法学》2020年第5期    作者:黎森予    浏览:

摘要:“因特殊目标落空而放弃犯行”是指行为人设定了构成要件以外的犯罪目标,在犯罪过程中发现这一目标难以实现,并在构成要件结果仍可能实现的条件下放弃犯行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构成未遂还是中止的问题,判例有很大的分歧。学理上多数说认为构成未遂,理由包括:目标落空后既遂的危险已经消灭,无法成立中止行为,构成欠效犯;目标落空是外部障碍引起的,放弃犯行不具有自动性,行为人还有再次尝试的可能,放弃犯行不具有彻底性。但这些理由都值得商榷。“因特殊目标落空而放弃犯行”的情形原则上应成立中止:从解释来看,中止犯放弃的对象是构成要件结果而非犯罪计划目标,在构成要件结果存在实现可能性的情况下,应当承认放弃行为消灭了危险,行为人能实现既遂结果而不实现,属于中止;从政策来看,具备特殊目标的行为人比起一般犯罪人对较少的对象有威胁,潜在的危害范围更小,特殊预防必要性较小。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因特殊目标落空而放弃犯行”成立重罪中止与轻罪未遂的竞合

关键词: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欠效犯 目的物障碍 预期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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