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广播具有两个存在形态,分别为广播信号与广播节目。基于此特征,关于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形成了“信号说”与“节目说”两种理论。节目说混淆了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同时忽视了广播所具有的信号与内容不可分的特点,广播信号说则准确地将广播组织的劳动价值定位于传播过程。广播信号不是指自然界中的频谱资源,而是代指广播组织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劳动以及著作权法意图保护的广播组织的利益。据此认为著作权法将沦为介质保护法的批评是无的放矢。此外,“信号说”的确立为规制实时转播侵权案件提供了另一种裁判路径。最后,“客体无形性”应是狭义著作权法的特征,而不是包括邻接权在内的广义著作权法的特征。
关键词:广播信号 广播节目 传播过程 广播组织权 客体无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