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是当下最具热度的话题之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个人信息权的存在样态:在“互联网+”促就的信息敞视环境中,个人信息权就是“(一般)人格权”。这种泛化的权属直接推高了其随机涨落的风险,网络数据负外部性对个人信息权的侵损甚至成为了一种结构性的失衡现象。因此,探究有实效的救济措施颇为必要,民事诉讼便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互联网时代下的大数据指征为个人信息权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电子证据运用和司法裁判带来了诸多困境。基于此,应当在管辖制度层面,建议坚持以“侵权行为地”为主的管辖原则,并以“原告住所地”为非涉外案件管辖的依据、以“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为涉外案件管辖的依据,还可以考虑将人机信息交互程度、当事人约定等因素纳入确定管辖权归属的考量范围 电子证据运用层面,考虑建立证据收集、保全的“辅助人”“协助人”机制、深化司法鉴定机制、健全社会电子归档和公证保全机制 司法裁判层面,建议确立“个人信息权”纠纷审判专员制度,构建民事、刑事相衔接的个人信息买卖规制体系,通过裁判文书的充分说理消解“法院审法院”的公信力困境,建构完善的“信息协助人”制度。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 一般人格权 管辖 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