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变法”之后如何实现“法治”?这即秦孝公最初面临的“孝公难题”。经过数十年的法律修订,我国环境法实施虽然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的目标,但还未达到预期法律效果。立法先导思维使立法的功能极化为继续立法以完善立法,这种循环变法不仅不能实现法治目标,反而导致法律失范。法律失范的根源在于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之间的张力结构失衡。失衡原因主要是,法律实效的匮乏瓦解了法律效力的恒定,而不是相反。法律失范的矫正必须首先立足于法律实效一侧,进而才能真正认识到另一侧法律效力意义匮乏的本质,最终协调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的匹配关系。然而,既有的法律实效概念存在将法律实效的本体与对法律实效的评价混为一体的根本缺陷。若不能进一步厘清法律实效的概念,而盲目调和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二者之间关系,反而可能加剧法律失范。
关键词:环保法治 孝公难题 立法先导 法律失范 法律实效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