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民法通则》以来,民事法律行为规范一直以正反表述的形式存在。《民法典》阻却生效事由的逐一单列强化了这一现象。就实体法而言,有效要件与阻却生效事由的并列实现了逻辑周延.但是在诉讼法视野下,条文的正反表述导致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证明责任分配混乱的现象.问题的成因在于立法者欠缺证明责任分配的思维、证明责任分配系属“纯粹诉讼法问题”之错误定位以及规范说自身方法论的局限性.我国目前应当以要件事实论重构证明责任分配的方法论,建构证明责任分配的二元顺位标准。首要标准须在当事人公平、实体法规范趣旨两个维度上加以细化,辅助标准则以法律条文表达形式为准。进而对既有民法典条文规范进行新的解读,将形式上的“全有式”立法例转变为实质上的“有效推定+效力阻却事由”立法例,以求证明责任分配的清晰。
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 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论 规范说 要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