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排污许可实践中出现了两种合法性受质疑的“承诺”现象:(1)承诺整改可在暂不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先获得许可;(2)承诺履行更严格的排污义务。通过引入行政行为附款理论对此种现象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第一种“承诺”是附加于排污许可羁束性侧面的“确保法定要件履行”的附款,第二种既可能是附加于排污许可裁量性侧面的“负担”附款,也可能是行政协议的一部分或企业自愿承担而不具有强制力的道德责任。从法律后果来看,违反“确保法定要件履行”的附款或“负担”附款,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责令其改正,有法律授权时可以强制其履行义务、依法对之作出处罚乃至吊销排污许可,但要遵循比例原则: 若违反承诺的属于行政协议或者道德责任性质的更严格义务,但并未违反法定义务,后果是不当得利返还或信用信誉上的不利评价。为规范核发许可行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应当允许行政机关核发许可时附加“确保法定要件履行”的附款、“负担”附款和“附期限”附款,并作出相应规定。
关键词:排污许可 行政行为附款 承诺 行政协议 软法